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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作者:个人诚信平台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6/7/14 10:59:07 人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7日



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6—2020年)


目 录


一、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

(二)指导思想

(三)基本原则

(四)建设目标
  

二、重点领域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三、信息平台
  

(一)市级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三)县(市)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四)征信系统建设

(五)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四、运行机制


(一)加快信用法规制度建设

(二)建立健全信用标准体系

(三)构建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四)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五)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六)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五、支撑体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三)实施重点专项工程

(四)大力弘扬诚信文化

(五)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5〕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当前,人民群众对严重失信现象深恶痛绝,对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热切期待。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积极创新探索,扎实稳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1.组织推进机制不断强化。成立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制定了《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完善运行机制和责任分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实施。
  

2.诚信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推进济南市物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一批规章制度发布实施。
  

3.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完善。“信用济南”官方网站正式开通,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建设,与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进展顺利。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加快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的合力。
  

4.信用信息应用逐步扩大。加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逐步建立信用分级管理制度,信用信息在综合治税、食药监管、证照联动、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工程评标等方面的应用逐步扩大,效果良好。建立了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业务稳步开展。
  

5.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加强诚信宣传引导,将诚信教育作为未成年人德育课程,开展了“信用关爱日”、“征信知识宣传周(月)”、“诚信兴商宣传月”、“诚信经营示范点”创建等专题活动,面向企业和个人普及信用知识,在全社会培育和弘扬了诚实守信良好风尚。
  

当前,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有序推进,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和共享水平不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大部分领域、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起步较晚;信用服务市场尚不发达,信用中介服务的成熟度和市场化程度偏低;经济主体信用意识亟待加强,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真正形成;政务诚信度和司法公信度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等。
  

(二)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目标任务,以建设“信用济南”为主线,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完善各类信用记录、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手段,加快推进行业和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全面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快形成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经济文化大省省会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地位相适应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激励约束、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信用信息共享,优化信用环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有效发挥包括社会公众、企业、社团组织、新闻媒体等在内的各类主体作用,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
  

2.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制度,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建档、整合、共享、公布、使用等全过程管理。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立足济南实际,系统规划,统筹全局,科学分解、安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任务,由点到面,由易及难,抓住关键环节,形成工作示范,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
  

4.互联共享,强化应用。打破“条块分割”,促进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有效对接。推进信用产品社会化应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守信正面宣传和失信惩戒力度。
  

(四)建设目标。“十三五”时期,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两个阶段推进。
  

2016—2018年为重点推进阶段。制定(修订)市、县(市)区和部门、行业信用法规制度。完成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探索建立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示范工程,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到2018年底,全市信用法规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框架基本形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信用合作初见成效,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初具规模,部门和行业间联合奖惩机制初步形成,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2019—2020年为全面实施阶段。深入推进各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快实现部门、行业与市、县(市)区信用信息平台互连互通。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做好信用服务业培育、监管和信用信息推广应用等工作。到2020年底,全市信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和信用监管体制健全完善,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齐备、运行良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信用服务业成为全市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2016—2020年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二、重点领域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
  

1.坚决贯彻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行为考评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行力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全面推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政府效能网上监察,切实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
  

3.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4.发挥政府示范作用。政府部门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提高诚信水平。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主动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5.强化守信践诺机制。将政务履约、践诺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将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兑现,杜绝随意承诺给予政策优惠。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不得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真实统计。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政府支出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政府尊重并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发挥人大、政协对政府守信践诺的监督作用,健全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强化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办法,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医疗药品和器械及耗材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6.加强诚信教育管理。加强对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构编制、公共服务质量、社会保障、审计、价格与收费、诉讼(仲裁)等方面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等级评价,逐步将信用记录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监管、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完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将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聘)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增加信用教育内容,加强直接从事信用管理人员信用理论、实务运作能力的教育培训。在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过程中,将诚信教育列为学习内容,建立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是降低商务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保障,是促进城乡消费、增强经济活力的有效措施。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大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管理、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车辆、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的信用审核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年度公示、质量承诺、质量追溯、隐患排查、产品召回以及责任追究、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质量信用档案,健全质量信用信息、质量信用报告发布制度,通过质量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质量信用记录,及时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等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在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信用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和抽查力度,建立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建立产品质量异地查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联合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经营等失信行为。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行业,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推进商品销售企业诚信计量建设。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食品流通追溯体系。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加大对仿冒侵权、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提高企业失信成本。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3.金融领域信用建设。金融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规范和标准,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推动完善金融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扩大覆盖面,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推动金融机构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将经济主体信用状况与业务开展相结合,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将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开展金融行业诚信教育培训和信用文化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强化守信意识,营造守信自律的良好行业氛围。
  

4.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发布和奖惩制度,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依法及时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对偷税、抗税、骗税等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加强与工商、住房保障、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质监等部门及银行的信息合作与共享,依法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与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制度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
  

5.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维护价格秩序,将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制裁价格违法行为与价格诚信建设有机结合。完善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企业价格诚信数据库,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大对价格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定调价格成本预审等相关价格管理制度。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和经营者提高价格诚信意识。
  

6.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对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项目建设加强诚信管理,将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未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完善配套设施等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完善建设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三类数据库,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全面覆盖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实现省、市、县三级互通互联。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标准和管理办法,动态记录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获奖受罚等情况。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系统要广泛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建立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职工权益保障等挂钩机制,打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7.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体系,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强化联动惩戒,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8.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建立涵盖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鼓励市场主体运用社会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完善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诚信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建立奖惩机制,健全招投标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9.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形成完善的交通运输信用法规体系。记录和整合交通运输、驾驶培训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强化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完善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以及驾驶培训企业,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对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对信用考核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限制发展。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驾驶培训时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驾驶培训企业和从业人员。
  

10.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将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电商信用档案,并加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和信息公开披露、网店实名、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行电子经销商责任主体、质量声明和先行赔付制度,由电商主体首先承担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依法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传销活动、商业诈骗、侵犯知识产权、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规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披露、采集、共享、利用和存储,依法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行为。对守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警告或实施行业限期禁入等惩戒措施。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发、销售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加强监督与规范,依法保护相关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
  

11.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统计单位、统计中介(代理)机构和统计调查企业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等直接挂钩,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12.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鉴证、会计、担保、评估、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检验检测等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实施信用分类动态监管,重点加强律师类、公证仲裁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动态化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机制。
  

13.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及产品应用。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会展、广告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相关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加强行业道德宣传,强化行业人员自律意识,通过开展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强化广告制作、传播等环节相关参与者责任,加大对骗展、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14.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生产标准,坚持诚信生产、诚信经营、诚信用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倡导企业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专职信用管理人员,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增强防范与控制信用风险能力。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物业、铁路、航空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企业的信用建设。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纽带。在全社会倡导以诚相待、以信为本理念,不断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
  

1.医药卫生和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坚持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用药、治疗、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建立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对无证行医和违法医疗广告进行公开曝光。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监管。健全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开展医护人员医德定期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的评价情况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的参考依据。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建立量化分级管理以及企业法人、医疗机构法人约谈、通报公示等制度。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依法惩戒在生育证件、证明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未履行生效的社会抚养费用征收决定行为,严格加强胎儿性别鉴定、相关设备购置使用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住院分娩个案直报制度,对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护工作人员依法予以惩戒。
  

2.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确保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租赁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申请、退出相关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申请保障房的条件审核,保障诚实守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将各类骗保、骗救、诈捐骗捐、骗取保障房等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加大依法惩戒力度。依法打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加强监督,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环节透明度,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贪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违法失信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3.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等信息记录,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范围,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通过组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诚信宣教活动,营造用人单位遵章守法、诚信践诺、合法用工和劳动者恪尽职守、敬岗爱业的新局面。
  

4.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将教学、科研人员中存在的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违纪舞弊、骗取国家科研经费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学术成果公示、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学术道德问责等制度。
  

5.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整合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完善信用档案。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依法制定文化市场诚信管理措施,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管。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旅游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公开制度。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加强联动执法,对违法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6.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建立完善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建立企业、个人知识产权保护黑名单制度,集中组织力量开展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强化对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上市辅导期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鼓励市内各行业、各区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行政、司法保护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
  

7.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制度。加强控排企业碳排放核查,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建立环评、能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环资项目评审专家的信用考核、评级与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行环评、能评文件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企业低碳、节能、环保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质检、银行、证券、保险、商务、投资管理等部门联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8.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公示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提高守信自律意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9.自然人信用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建立人事考试应试人员及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驾培教练等人员信用记录,建设包括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重点人群信用数据库,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10.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并强化网络信用建设法律保障,完善监管机制。教育引导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恪守道德准则,履行诚信承诺,承担社会责任,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使网络诚信观念深入人心。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持续开展互联网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强化技术防范能力,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健康、有序流动。
  

11.城市管理领域信用建设。以现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科学构建城市管理诚信体系。以数字化城管为基础,建立城市管理信用分类管理平台,形成覆盖城管领域的信用监控网络。在依法处理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同时,将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违法建设等行为统一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记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失信者予以惩戒,使之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对应的经济和信誉代价。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1.法院公信建设。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加大对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推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加强审判权监督制约,规范庭审活动和司法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深化司法民主。创新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完善便民服务体系,增强司法为民的实际效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和司法廉洁建设,努力争创公信法院、公信法庭和公信法官,增进与社会互动交流,形成社会信任法官、信服裁判、信赖司法的良好局面。
  

2.检察公信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手段和途径,加强检务公开制度建设,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自觉按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其他政法机关的监督制约。深化司法规范化和检察信息化建设。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健全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行贿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严重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扎实推进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维护好狱内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化狱务、所务、政务和警务公开,推行网上审批、执法、办案和效能监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公开、保公正,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完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建立被处罚处分律师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不良记录档案,加强执业案卷质量评查。建立健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档案,推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推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关系。
  

三、信息平台
  

健全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发挥行业、地方、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和前提。
  

(一)市级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市级建立“一网三库一平台四服务”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逐步推进市级平台与省级平台和国家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有效消除信用信息“壁垒”和“孤岛”。
  

“一网”是指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改造完善“信用济南”官方网站,使其成为权威、公共的信用信息查询、发布和宣传阵地,切实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孤岛问题。
  

“三库”是指归集、完善和整合市级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成果,分别建立企业、个人、非企业法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个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一平台”是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个人、企业、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数据库信息进行聚合,建立市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
  

“四服务”是指建设政务信用监管服务系统、专业机构信用服务系统、公共信用服务系统和大数据分析应用服务系统。政务信用监管服务系统,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信用信息及信用监管支持服务;专业机构  信用服务系统,用于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数据接口,建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及评价系统;公共信用服务系统,用于提供信用信息认证、取证和公证接口,实现信用查询、申报和异议处理等功能;大数据分析应用服务系统,用于整合利用平台汇集的法人、自然人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加强信用数据在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实际应用。
  

(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以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领域以及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整合行业内信用信息资源,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与发布,以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现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依据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各部门(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三)县(市)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商河县作为省直管县,应建设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有序发展、共建共享的思路,鼓励其他县(市)区积极利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设施资源条件,开展本地区信用信息相关工作。对于确需独立建设平台的县(市)区,应在市级统一技术标准下进行,并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四)征信系统建设。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应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征信系统信息安全。各县(市)区、各行业要支持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征信机构要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不断扩大信用服务产品在政务、商务等各领域的应用。征信机构应充分依托市场,建立信息持续归集和更新机制,保障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公信力。
  

(五)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配合推进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数据质量,加强系统安全使用管理,依法提供信息主体信用报告,妥善处理信息主体异议,推动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不断提升对外服务水平。配合做好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立足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补充,实现金融机构信贷信息以外信息及外部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与其他行业、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满足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外信息的查询需求,实现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村镇银行等中小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向相关机构、政府部门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查询服务。
  

四、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一)加快信用法规制度建设。依据国家、省出台的社会信用法规制度,适应我市及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制定本地或行业信用建设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责任,保证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以及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承诺、信用报告和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服务市场管理制度,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创新研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规范信用服务活动。制订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根据信用信息属性,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
  

(二)建立健全信用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省信用标准,建立健全包括信用通用标准、信用信息技术标准、信用服务标准、信用管理标准和信用产品标准在内的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积极组织参与各类信用标准的创新、研发、制定和推广工作,加大标准实施与监督,规范征信机构市场行为,提高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信用服务行业的专业化、标准化水平。
  

(三)构建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1.推行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要逐步推行信用承诺制度,要求行政相对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对违背承诺约定的行政相对人,应责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及未履行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将失信信息及时录入信用档案。
  

2.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健全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积极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具有行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机制,对于具有各类失信行为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根据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信用主体的奖惩功能,根据信用评定情况予以相应鼓励、警示或惩戒,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实现由主要依靠处罚手段向善于运用信用激励、约束方式转变。
  

3.加强信用“红黑名单”公示工作。依法按照客观、真实、准确、审慎的原则,将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形成扶正祛邪的制度机制和社会环境。及时公布各行业守信主体“红名单”,重点在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环境安全、合同履约、纳税等方面,及时发布严重失信主体以及严重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4.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道德模范”、“诚信经营示范”、“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质量信用示范企业”等诚信创建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税费缴纳等方面,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提供便利。
  

5.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罚。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以信贷、纳税、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对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自然人、重点职业人员予以惩戒。鼓励、引导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性惩戒。通过政府网站、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6.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评优评级、评定职称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中,要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审查。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和“先警示、后惩戒”的原则,市直各单位制定本部门、行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配套制度,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促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应用,实现对守信者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逐步形成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四)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1.建立有利于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环境。依法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消除信息壁垒,为征信机构获取信用信息提供便利。根据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业务需求及其信息系统建设条件,采取适当方式开通征信服务平台查询通道,降低信息采集成本。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快推广应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推进信用报告共享共认。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信用报告,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培育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征信机构提报信息。搭建与国内外信用服务同业合作与交流平台,建立业务合作和信息联动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培训,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2.积极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按照行政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加快培育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鼓励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开展产品创新,促进征信产品专门化、多样化,推进信用评级服务专家化,构建依法经营、种类齐全、功能互补、公信力强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支持一批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做大做强,拓展业务区域。根据需要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服务行业整体水平的较快提升。支持建立全市性信用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功能。
  

3.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依法加强征信业务监管,有序推进对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管理。依法加强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任职信息管理,实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化,提高从业人员执业素养,并对其执业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用服务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公信力。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全面提升信用水平。
  

(五)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1.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2.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3.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
  

(六)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1.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和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2.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大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健全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五、支撑体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级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要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统筹资金保障,细化具体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推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加快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组织和技术保障。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要大力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并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认真落实国家、省在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大对“信用济南”建设的资金投入,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社会信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资金预算,提供必要经费保障。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
  

(三)实施重点专项工程。
  

1.政务信息公开工程。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内部互通共享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披露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已经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市有关单位要开通互联网查询服务,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后,要通过“信用济南”官方网站开通一站查询服务。要提高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2.信用示范县(市)区和行业建设工程。扎实推进信用示范试点工作,选择1—2个基础好的县(市)区作为社会信用试点区域先行先试,并积极争取列入省级社会信用建设示范试点,探索具有济南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模式。围绕打造全国重要的区域性物流中心,试点推进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定期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运用互联网+征信平台,配套完善奖惩政策,全面提升物流企业信用环境。
  

3.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工程。依托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加强与环渤海经济圈、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省会城市群经济圈等区域内城市的信用合作。积极参与制定区域信用法规政策,在信息交换互查、诚信企业互认、信用机构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方面做好法规政策衔接工作。加强区域信用人才培育交流,建立专家人才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4.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建设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按照以用促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推动各有关部门健全信息征集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健全小微企业信用档案。鼓励评级机构制定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评级方法体系。以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为基础,逐步纳入政务信息、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信息及融资需求信息,构建综合性信息平台。推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通过平台查询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对守信小微企业在政策扶持、资金补助、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5.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建设农村征信数据库,将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济主体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评级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主体资产权益登记等信息纳入农村征信数据库,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推动建立包括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的信用评定组织与工作机制,结合农村社会管理工作,健全适合本地特点的指标体系和信用评定制度,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推动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相关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与支持。
  

6.信用人才培养工程。建立信用人才培养机制,推进信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用人才队伍。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围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开展研究和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信用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师、证券分析师、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影视艺人等重点涉信人群的信用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大力弘扬诚信文化。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和信用政策,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舆论宣传监督网络。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上、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充分挖掘齐鲁文化内涵,以打造“信用济南”文化品牌为核心,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提炼具有时代特色、体现济南精神的诚信内涵。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和失信典型披露工作,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环境。积极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将诚信建设纳入文明创建活动中,贯穿于政风、行风评议中,落实到诚信单位、诚信社区、诚信家庭等创建载体中。积极开展诚信企业创建等活动,营造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积极倡导诚信自律,引导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服务承诺,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各种文化资源,适时举办文化节、文化论坛等大型文化活动,增强诚信文化的吸引力。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五)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各级要将“信用济南”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牵头部门要细化、量化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并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市级规划下发后,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及相关行业实施意见。商河县作为省财政直管县要结合实际编制本级建设规划。要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完善实施意见。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履行本部门职责有机结合,实现相互促进,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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