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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作者:个人诚信平台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6/7/14 11:02:06 人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6日


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强力推动省会绿色崛起,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打造“诚信石家庄”,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市委九届六次全会有关精神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石政办发〔2014〕25号),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5—2020年。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发展现状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1.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41个市政府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用办)设在市发改委。


建立健全各地、各部门信用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本地、本部门信用工作,并向市信用办负责。


2.明确任务分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石政办发〔2014〕25号),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工作、工作机构、任务分工、主要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统筹指导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3.工作稳步推进。市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探索建设覆盖全市的信用信息系统,促进全市的信用信息整合应用,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自律活动。社会对信用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上升,信用服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4.诚信文化氛围日益浓厚。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诚信宣传,通过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自身以及在各类公共场所开展各种形式的诚信教育,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诚信活动,形成了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


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社会信用工作推进机制有待完善,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相对滞后;覆盖全市的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建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评估、应用有待加强;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相对缓慢,信用中介服务的成熟度和市场化程度偏低;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二)面临形势


从国际看,讲求信用,注重信誉,是国际商务惯例的首要信条。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信用产品和服务将得到广泛应用,信用消费将加速发展。我市要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全面提升对外开放能力,就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信用经济。


从国内看,党的十八大首次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强调“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李克强总理强调,要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国家、省、市分别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多次督导,明确要求推进政务、商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求。对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品德;对企业而言,诚信是黄金资产;对社会而言,诚信是公序良俗;对国家而言,诚信是重要的软实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般都具有比较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和建设大省省会的关键时期,不仅要促进产业、技术发展等“硬转型”,更要实现发展环境的“软转型”,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诚信经营,优化发展环境,扩大信用消费,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深化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树立我市开放、守信的良好形象。


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面对主体多样化、利益多元化、社会信息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复杂形势,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通过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降低社会风险和成本,减少社会矛盾、摩擦和冲突,为社会治理奠定良好的微观基础。


4.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家一系列改革举措的实施,在简政放权,减少事前审批的同时,必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信用的记录、公开、评价、奖惩和广泛应用,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5.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建设幸福石家庄的内在要求。建设幸福石家庄,需要营造公平正义、平安和谐、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大力宣传践行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有助于弘扬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际关系融洽和利益关系协调,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要求,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打造“诚信石家庄”为主题,以推进政务、商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诚信教育、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以人为本,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建立健全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评估、应用、奖惩、管理等基本制度体系。整合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加快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共享公示平台和石家庄信用网建设,建成覆盖全市的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府部门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到2020年,社会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信用产品和服务广泛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商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三)主要原则


1.健全法制,规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2.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健全制度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强化规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4.重点突破,强化应用。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县(市)、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积极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5.普及教育,奖惩并举。加强诚信知识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使诚信建设常态化,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对具有特殊价值的诚实守信行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行政性、司法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约束和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基本制度体系


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依据和保障。其中,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的社会信用制度,从制度上使企业和个人不愿失信、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使诚信不仅仅是一种美德、一种习惯,更是一种实际的管理手段、一种社会治理方式,与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创业、生活、工作、就业等息息相关,让守信者“一处守信、处处受益”,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一)建立社会信用法规制度体系


1.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依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我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录、征集、整合、公开、应用和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明确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等办法。


2.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制定我市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和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在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责,建立信用信息报送、应用的考核制度,确保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转。


3.建立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我市的实施细则,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育和监管,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4.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人员管理、安全培训等制度,落实信用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审查和评估制度,制定安全防护策略。建立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二)建立社会信用标准规范体系


1.建立信用信息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信用信息技术标准,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自然人和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我市各类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目录、数据、档案、技术、分类、分级和评级标准,以及数据库建设、应用支撑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标准,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


2.建立信用信息安全标准。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等标准,完善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响应和处置机制,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3.建立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在信用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信用档案、信用服务合同、信用机构服务质量、信用服务产品使用、信用信息评级、信用服务争议处理程序等规范标准,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三)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


1.加快建立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结合国家、省有关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制定我市奖惩实施办法。推动各地、各部门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逐步形成使守信者“处处受益,事事方便”、失信者“处处受制,寸步难行”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2.加大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力度


(1)加大政府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广泛应用信用信息,各类信用产品和服务,加强对诚实守信者的激励,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对守信者在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和补贴补助等领域依法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使其“处处守信、事事方便”。


(2)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对诚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大力表彰,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各种新闻广泛宣传,树立诚实守信的榜样和典范,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3)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自我激励。大力推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重点涉信人群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引导政府部门以及社会成员将诚信理念转化为自觉的价值追求和守信行动。


3.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1)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方面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依法对失信者予以惩戒,提高失信成本。促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应用,实现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制度。


(2)加强司法性约束和惩戒。加强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应用力度,依法追究失信违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引导诚信诉讼,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加大裁判文书执行力度,保护守信者的正当权益。建立完善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


(3)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鼓励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查询使用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引导市场主体选择与守信者交易,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性惩戒。


(4)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推动行业协会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行规行约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开除会籍等惩戒措施。


(5)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政府网站、“石家庄信用网”、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批评、讨论、谴责等作用,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要把政务诚信建设与机关作风建设、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建立政务诚信评价、考核制度,从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多个领域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构建“有诺必践,取信于民”的诚信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1.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廉洁性评估等制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政府履职行为。在政府系统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机关标准化管理。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和完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监督工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


3.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办事公开,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将公开情况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范围。加快建设完善市网上办事大厅窗口,全面推行网上公开、网上办事、网上审批、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督,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


4.发挥政府诚信示范作用。加强各级政府自身诚信建设,增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守信意识。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评估制度,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的合同履约、承诺兑现、债务和预算执行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建立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推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相关当事人记录核查制度。推动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策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5.加强政务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察、监督制度,行政诉讼、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提升政府公信力。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约束政府失信行为。探索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约束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功能,对政府进行债务评估,预防地方公共机构信用违约。支持人大在履行立法、决定、任免等职责时,加强对政府部门诚信状况的审查以及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发挥政协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的协商沟通和监督作用。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行政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建设,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6.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客观公正记录公务员的信用、奖惩等信息,逐步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奖惩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切实将诚信状况作为公务员招录考察、考核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7.加强公益类事业单位诚信建设。加强对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构编制、公共服务质量、社会保障、财税、审计、贷款、价格与收费、诉讼仲裁等方面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完善分类监管和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将信用记录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二)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建设是社会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强化“重合同、守信用”的经营理念,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完善生产领域信用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信用公告、质量承诺、信用档案、信用评价、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大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追溯制度。完善1231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机制,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加强信用管理,完善信用档案,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审核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重点工业产品、安全类产品为重点,建立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供应商审计、问题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各类重点产品生产和加工环节信用管理,完善信用档案,建立重点产品安全追溯和失信违法者市场退出机制。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与质量信用评价,将企业的信用状况列为办理企业生产许可、食品认证、强制性认证、质量奖励等工作的参考条件。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流通领域信用监管,依托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口岸管理平台,整合部门监管信息,制定流通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建立完善流通领域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全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全面落实流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各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支持流通领域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指导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企业信用认证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3.税务领域信用建设。依托税收征管系统,提高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质量,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与涉税部门的信息合作与信息共享,依法进行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完善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条件、评分标准、评定结果的公开方式、奖惩措施等。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按规定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逃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提高税源监控效能和税收风险防控水平。加强诚信纳税宣传,推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度,与重点纳税人签订诚信纳税承诺书,并逐步扩大承诺制度覆盖面,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


4.金融领域信用建设。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进一步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及外汇管理等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借助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市信用信息系统,推进金融信用信息产品的应用。开发创新信用产品,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农户多样化、多层次融资需求。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合作,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建立完善网络金融领域诚信制度,强化网络金融市场准入管理,鼓励社会机构建设网络金融诚信系统,加大对网络金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将诚信经营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诚信经营长效机制。


5.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完善价格领域信用制度,健全企业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完善公共产品听证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价格调整信息,增强价格政策的可预期性和透明度,维护消费者价格知情权。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价格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6.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制定信用标准,完善信用档案,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失信责任追溯制度。依托政府和信用网站,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加大对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和工资支付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守法诚信建设,规范分包行为,防止由于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问题。


7.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制定政府采购领域的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完善信用信息公开、评价和“黑名单”公示制度。强化联动惩戒,整合工商、税务、金融、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信用信息,加强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制定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在政府投资领域率先使用信用评价报告,鼓励市场主体使用基本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9.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健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评价、考核、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强化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积极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分类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推动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建立诚信服务准则和承诺制度,加大对随意拒载、绕行、超载、乱涨价、乱收费等违规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实行交通运输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对诚信企业在采购道路运输服务、招标投标、政策资金扶持、信贷融资等方面予以支持激励。


10.国土资源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土地市场、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建设。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的信用监管,组织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在土地审批、资质审批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


11.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健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和交易行为等信用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探索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核心的电商实名认证制度、以商品条形码为溯源手段的电商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从源头上防止问题产品进入电商交易环节。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积极开展信用调查、评估、担保、保险以及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信用服务业务。对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警告或实施行业限期禁入等惩戒措施,严厉打击依托网络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诈骗、赌博、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行为。开展电子商务网站诚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诚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方法。


12.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鉴证、会计、担保、评估、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检验检测等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实行中介服务业“黑名单”制度,限制失信从业人员和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13.会展和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对会展和广告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资质、骗展、发布虚假广告等相关信息的记录、更新、整合,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加大对骗展、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会展和广告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推动会展和广告领域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14.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鼓励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岗位,制定信用管理制度,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防范信用风险,把“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诚信用工”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信用调查、评价,将客户信用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管理。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建立企业诚信承诺制度,引导企业照章纳税、严格履约,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不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拖欠员工工资,不做假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加强供水、供电、供气、公交、地铁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行业和企业的信用建设。


(三)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1.医疗卫生、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开展医护人员医德综合考核评价,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信用档案,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的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参考依据。加大对违法失信医疗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惩戒过度医疗、收受贿赂等违法失信行为。加强计生领域诚信建设,完善公民计划生育情况信用记录,加强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以“药安食美,诚信石家庄”、“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和曝光。强化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并作为开展分类监管的重要前置条件和评估依据,对守信者在融资、用地、年检、报关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失信者实施惩戒或限制措施,将其列为日常监督、监测或抽查的重点。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强化联动惩戒,对违法失信着实施市场禁入和退出等措施。


3.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在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救灾、救助、低保、慈善、彩票、婚姻、收养及保障性住房管理等领域建立全面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依法严厉打击贪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加大对骗取保障房、社会保险待遇、医保费,用人单位不参保或有选择性参保,少缴、漏缴、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打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建立社会保障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各类骗保、诈捐、骗捐、骗取保障房等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


4.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恶意欠薪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组织开展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级工作。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记录为基础,加大对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予以曝光。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劳动纠纷的调节及仲裁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通过授牌授证、通报公告等措施,加大对非法用工、非法职介的打击力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惩失信行为。


5.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教育、科研机构,教师、学生、科研人员信用标准、信用档案,信用评价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加强教师、学生、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把学校虚假宣传、招生作弊、违规授予毕业证书及学位、违规申报项目、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行为列入教育、科研机构信用档案,把学历造假、学术不端、违规申报课题、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行为列入教师、科研人员信用档案,作为教师、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项目申报、申请科研经费、评选表彰的参考条件。把考试作弊、论文抄袭、骗取国家助学贷款、虚假证明等行为列入学生信用档案,作为招生录取、评优、毕业、就业的参考条件。


6.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依托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制定文化市场信用管理措施,健全文化服务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的广泛运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景区景点以及宾馆饭店等旅游服务机构的第三方信用评估制度。打击旅行社、景区虚假宣传和违法定价行为,完善旅游业主体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7.统计调查领域信用建设。制定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曝光制度,健全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统计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以查处统计弄虚作假行为为重点,依法打击违法干预统计数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拒报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行为,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联合惩戒力度。建立企业统计信用档案,整合企业统计失信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纳入市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等直接挂钩,加强统计信用信息对企业行为约束力。在涉外调查机构资质认定中实行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开展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加强诚信统计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诚信统计意识和依法统计观念。开展石家庄社会信用状况调查和统计工作。


8.低碳节能与环保领域信用建设。完善环境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建立完善低碳节能和环保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和“黑名单”制度。引入第三方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企业低碳节能和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后续监督管理,根据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奖励、警示和惩戒。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联动,对环保失信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关联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重点用能单位以及从事能源审计、环境评估、节能评估、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建立环评、能评文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


9.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制定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标准,把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版权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档案,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集中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加大对恶意利用知识产权诉讼等方式打击竞争对手行为的查处,防范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健全和完善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提升房地产行业企业信用度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咨询)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信用体系管理,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信用等级优良的守信企业予以积极的政策支持,对信用等级较差的失信企业予以惩戒。健全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信用监管,将严重失信和违规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并进行公示。


11.水利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监管。在水利工程开工、取水许可等审批事项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加强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监管。


12.招商引资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招商引资机构、从业人员信用培训、教育,规范招商引资项目信息,严格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强化“亲商、安商、富商”的诚信服务理念。制定外来客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制度,健全外来客商信用档案,对违法失信客商实施市场禁入和退出等措施。


13.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制定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公示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对守信者给予必要的激励,对违法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披露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引导社会组织实行阳光运作、规范管理,增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提高守信自律意识。发挥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14.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托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教师,统计、审计、会计、卫生、医药、证券、保险、新闻媒体、社会中介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建立“黑名单”和信用公示制度。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监督行业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积极开展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培训,引导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设。


15.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管理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实行网络实名制,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和网民的信用监管,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网民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网民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法人和自然人列入“黑名单”,实施市场禁入退出、网上行为限制、公开曝光等措施。


(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1.法院公信建设。推进“阳光审判”,实现审判流程公开和庭审网络直播。建立方便查询裁判文书、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信息制度,将法院判决信息纳入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判决执行联动机制,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曝光力度,提高判决执行率。加快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实现专线集中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信息。通过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法人及其他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诚信用工。


2.检察机关公信建设。继续推行“阳光办案”,全面落实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制度,明确检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档案查询制度,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动机制。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


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整合公安系统内部的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深入开展信用信息联动应用。与市信用办开展人口基础数据交换和信用数据交换,支持市级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建设,将诈骗犯罪、违反交通规则、使用假身份证等不良记录纳入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将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法人信用数据库。


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裁前网上公示,重点案件开庭审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5.司法执法执业人员诚信建设。建立司法执法执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和金钱案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参考条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


6.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建设。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五、加快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信用信息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建设市信用信息系统及商业征信系统,为政府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提供必要支撑。


(一)健全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金融、工商、税务、物价、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商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司法、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重点部门和行业依托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重复建设的原则,改造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完善本部门、本行业纵向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社会成员信用档案。以部门、行业的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依托市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市级部门或行业之间、与省级对口部门或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持续交换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二)加快建设市信用信息系统


1.建设全市信用信息系统。根据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等级,全面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逐步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重点归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分批次归集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逐步建成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能全面反映各类主体信用状况、更新及时、应用有效的与省信用信息系统相联通的市信用信息系统。


2.建设“石家庄信用网”,作为市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和异议受理等的平台。


3.推动市信用信息系统与其它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交换与共享。探索建立跨区域、跨行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我市信用信息系统与我省及其它省市,人民银行、工商局等国家垂直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交换共享。


4.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市信用信息系统的持续有效运维。由市信用办负责市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应用和日常管理,明确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应用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市信用信息系统持续有效运行和维护。


(三)支持建设商业征信系统。


提供政策、技术支持,大力支持商业征信系统建设,推动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建设商业征信系统,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不断创新信用服务产品,满足市场多样化、个性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允许商业征信系统通过授权等方式与市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有条件联通。


(四)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加强信用信息系统保护和网络安全体系以及安全监控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等级认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定信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置。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内部安全管理,提高信用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强化对征信系统尤其是数据库的管理,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六、加强社会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


信用服务市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实现良性运行的重要驱动力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扩大信用服务需求、培育壮大信用服务产业、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推动信用服务市场繁荣。


(一)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


1.加强信用需求市场培育。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广泛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产品和服务应用需求市场。


2.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1)以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管理、咨询、担保等为重点,加快发展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规范经营、公平竞争、业务各具特色、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


(2)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机构积极投资信用服务产业,吸引国际、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入驻石家庄。


(3)扶持和培育本土征信、评级等信用服务机构发展,重点扶持民族品牌评级机构,规范发展信用评级业,建设一批具有石家庄特色的信用服务产业。


3.加强信用服务人员培育。建立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加快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促进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4.加强信用供给市场培育


(1)推动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明确政务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有序扩大政务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


(2)推动传统信用服务业发展。加快信用调查、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传统信用服务业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信用服务需求。


(3)推动信用服务业创新。深化信用信息调查和评价体系,扩大信用调查、评价的深度、广度,深化信用信息研究、分析、预测,针对不同需求,提供差异化信用产品和服务。


(4)推动信用服务业集聚发展。合理规划信用服务产业布局,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产业链,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强化业务协同、资源整合,推动信用服务业实现集聚发展,壮大信用服务产业规模,促进全市信用经济加快发展。


(二)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


1.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


(1)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规范信用服务机构运行,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监督的信用服务机构监督机制。


(2)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依法查处信用机构失信行为,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3)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信用服务机构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提升信用服务质量。


(4)建立信用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


2.加强对信用服务人员的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实施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违规处罚、责任追究和市场退出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公信力。


3.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


(1)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信用行业协会作用,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加强和引导行业自律,按照“一次出格,终身禁入”的原则,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守则,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


(2)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自律。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行为准则,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


(3)推行信用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承诺公开制度,并在“石家庄信用网”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人员投诉举报业务平台,强化社会监督。


七、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应用


社会信用信息合规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撑。通过信用信息广泛应用,促使社会成员加强诚信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一)推动政府部门率先使用信用报告和服务


1.出台我市政府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省加强信用信息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政府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


2.推动政府部门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推动政府部门率先在许可准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资质认定、年检审查、保险费率调整、申请政府政策资金支持、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等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外部信用评估报告和评估资料等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违法失信者予以惩戒和约束,特别是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公开曝光、市场禁入制度,使信用状况成为各类准入门槛的基本内容。


(二)引导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1.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业务时,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记录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


2.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扩大信用卡发放、个人支票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规模,做好金融延伸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市民和企业用支票或刷卡消费,做到大额交易都有银行信息记录,以便于查询。


3.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合同签订、项目承包、投资合作、招投标和租赁等商业活动以及企业高管的招聘中,主动查询信用记录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有效运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降低交易风险。


八、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宣传教育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普及信用知识,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氛围,使诚信意识深植人心,形成全民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一)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结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部分的宣传,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


2.加强公民道德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宣传教育。


3.加强信用知识宣传教育。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健全信用知识体系,加强信用法规、政策、知识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


4.开展形式多样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现代传播工具,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价值取向,增强公民的诚信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


(1)普及社会成员的诚信教育。一是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利用“道德讲堂”,传播平民道德诚信故事,推动高尚道德、诚实守信理念入脑入心,外化于行,努力营造“讲道德、守信用、做好人、树新风”的浓厚氛围。二是积极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三是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着力提高青少年的诚信意识。四是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活动,充分利用家训、校训、市民公约、社区文明公约等生活化形式推进诚信教育。各单位、各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增强全民诚信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抵制各种失信行为。


(2)加强重点人群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公务人员、教育医务工作者、司法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等重点人群、特殊资质人员信用档案,加强重点人群、特殊资质人员的诚信教育培训,提高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1.弘扬诚信文化。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2.树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现代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注重正面引导,树立社会诚信典范,加强典型宣传,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加强失信典型披露曝光,提高失信成本,促进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环境。


3.加强诚信文化研究。加强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研究,支持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


4.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企业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是优化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举措。


(1)加强教育培训,普及诚信意识。鼓励企业在文化建设中突出诚信内涵,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违约,提升企业整体的诚信水平。通过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和培训教育,提升管理者诚信经营理念。开展诚信教育、开设诚信宣传栏、开展诚信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强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树立诚信理念。


(2)加强自我管理,防范信用风险。鼓励企业建立信用制度、完善信用档案、设立信用机构、配备信用人员,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采购销售、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法律事务和人事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有效化解企业信用风险。


(3)加强品牌建设,培育诚信文化。将企业的诚信文化建设与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相结合,坚持“诚信为本、以质取胜”的理念,以全力打造企业品牌为中心,形成全员参与、全程参与、全面参与的诚信文化建设氛围。


(4)加强社会监督,承诺诚信经营。鼓励企业以“依托外部监督、规范内部管理、增强防范能力、诚信守法经营”为目标,遵守“不逃废债务、不制假贩假、不违反合同、不走私贩私、不逃税骗税、不做假账伪账”的经营守则,在社会整体诚信建设的影响和监督下,做好自我诚信建设。


(三)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创建活动,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的重要基础。


1.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培养市民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2.开展生产企业“质量第一”、商贸流通企业“履约守信”、窗口行业“人民满意”和“百城万店无假货”、“诚信经营示范店”等活动。


3.开展“诚信企业”、“诚信个人”等评选活动,营造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4.积极倡导诚信自律。开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面向社会承诺诚信服务活动,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承担规划实施的协调指导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工作计划,全力推进相关建设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协调本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各商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进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落实目标任务。市信用办将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和分解,明确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建立年初下达工作计划、年中检查、年底考核通报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业务培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综合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市信用办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聘请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对我市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四)提供资金保障。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投资以及日常运营维护管理、设备更新、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所需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实施专项工程


1.政务信息公开工程。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进行分类管理,切实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


2.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制定农村社会成员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建立符合农村社会成员特点的、客观规范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农村社会成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社会成员,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引导农村社会成员关注自身信用状况。加快推进信用村(镇、户)创建活动,推动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3.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依托专业评级机构,构建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推动政府部门、商业银行等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及评定结果的应用,对守信中小微企业在政策扶持、资金补助、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中小微企业融资推荐对接平台,共同开展以政策扶持、信用评价、融资对接、定期监测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活动,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4.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试点推行信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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